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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药代表进院开展业务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13 08:53作者:沧州市眼科医院 来源:www.eye-cangzhou.com 点击:
全院各科室、各相关医药企业及医药代表: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和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八项准则》及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规范医药代表进院开展业务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在我院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业务沟通、信息收集等活动的专业人员。
  二、备案管理要求
  凡需进入我院开展业务活动的医药代表,须提前办理备案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 备案材料  
  医药代表须向眼科医院综合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医药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附本人近期照片);
  医药代表在职证明(社保缴纳记录或企业正式任职文件);
  企业营业执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拟推广产品的合法资质证明(注册证、批件等);
  《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企业及本人双签,模板由医院提供或格式自定,需包含禁止商业贿赂条款)。
  2. 备案流程
  提交材料至指定部门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通过后,医院统一发放《医药代表进院备案凭证》(含有效期);
  备案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1年,到期需重新备案;变更企业或推广产品的,需重新办理。
  3. 登记接待
  医药代表进院开展业务前,须提前1个工作日联系相关科室或管理部门,通过医院指定渠道(如院内系统、电话或接待窗口)预约登记;
  进院时须出示身份证和《备案凭证》,由接待科室签字确认活动内容及时间;
  未备案或未预约的医药代表,安保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院区。
  三、业务活动规范
  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业务活动,须遵守以下规定:
  1. 活动范围  
  仅限于学术交流、产品技术说明、不良反应信息收集、科研合作商谈等与产品使用相关的非销售行为。严禁直接向医生、护士等工作人员进行处方或采购诱导。
  2. 时间与区域  
  业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工作日的 下午 14:30—17:00,地点限定在 各科室指定的接待室或医院统一的洽谈室。严禁进入诊室、病房、药房、收费窗口等非接待区域。
  3. 行为禁止
  严禁以任何名义给予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礼品、旅游、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严禁借学术活动之名安排娱乐消费或赠送贵重纪念品;
  严禁冒充患者或家属进入医疗区域进行推广;
  严禁未经许可拍摄、录音或采集患者及医护人员信息。
  四、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1. 院内管理  

  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及接待人员应严格落实“一接待一登记”制度,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医院行风办公室。医院将通过监控抽查、现场巡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2. 违规处理  
  医药代表违反本规定的,首次给予警告并约谈企业负责人;第二次违规的,终止其备案资格,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代表及所属企业的备案申请;情节严重(如经查实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永久取消该代表及关联企业在我院的业务活动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
  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接待、收受不正当利益或泄露举报信息的,按照医院《廉洁从业准则》及《奖惩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3. 社会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医药代表存在违规行为,请向眼科医院综合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0317-2075251  
  举报邮箱:yuanlin@czszxyy.com

  来信来访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7-1号,沧州市眼科医院综合办公室(邮编:061000)
五、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在本院开展业务活动的医药代表,须于 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备案,逾期未备案者不得进院。
  请各相关企业及代表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医疗行业的清正廉洁。



 
沧州市眼科医院  
2026年5月13日

 


 
附件:关于规范医药代表进院开展业务活动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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