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医药代表进院开展业务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13 08:53作者:沧州市眼科医院 来源:www.eye-cangzhou.com 点击:
全院各科室、各相关医药企业及医药代表: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和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八项准则》及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规范医药代表进院开展业务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在我院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业务沟通、信息收集等活动的专业人员。
二、备案管理要求
凡需进入我院开展业务活动的医药代表,须提前办理备案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 备案材料
医药代表须向眼科医院综合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医药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附本人近期照片);
医药代表在职证明(社保缴纳记录或企业正式任职文件);
企业营业执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拟推广产品的合法资质证明(注册证、批件等);
《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企业及本人双签,模板由医院提供或格式自定,需包含禁止商业贿赂条款)。
2. 备案流程
提交材料至指定部门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通过后,医院统一发放《医药代表进院备案凭证》(含有效期);
备案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1年,到期需重新备案;变更企业或推广产品的,需重新办理。
3. 登记接待
医药代表进院开展业务前,须提前1个工作日联系相关科室或管理部门,通过医院指定渠道(如院内系统、电话或接待窗口)预约登记;
进院时须出示身份证和《备案凭证》,由接待科室签字确认活动内容及时间;
未备案或未预约的医药代表,安保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院区。
三、业务活动规范
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业务活动,须遵守以下规定:
1. 活动范围
仅限于学术交流、产品技术说明、不良反应信息收集、科研合作商谈等与产品使用相关的非销售行为。严禁直接向医生、护士等工作人员进行处方或采购诱导。
2. 时间与区域
业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工作日的 下午 14:30—17:00,地点限定在 各科室指定的接待室或医院统一的洽谈室。严禁进入诊室、病房、药房、收费窗口等非接待区域。
3. 行为禁止
严禁以任何名义给予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礼品、旅游、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严禁借学术活动之名安排娱乐消费或赠送贵重纪念品;
严禁冒充患者或家属进入医疗区域进行推广;
严禁未经许可拍摄、录音或采集患者及医护人员信息。
四、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1. 院内管理
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及接待人员应严格落实“一接待一登记”制度,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医院行风办公室。医院将通过监控抽查、现场巡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2. 违规处理
医药代表违反本规定的,首次给予警告并约谈企业负责人;第二次违规的,终止其备案资格,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代表及所属企业的备案申请;情节严重(如经查实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永久取消该代表及关联企业在我院的业务活动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
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接待、收受不正当利益或泄露举报信息的,按照医院《廉洁从业准则》及《奖惩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3. 社会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医药代表存在违规行为,请向眼科医院综合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0317-2075251
举报邮箱:yuanlin@czszxyy.com
来信来访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7-1号,沧州市眼科医院综合办公室(邮编:061000)
五、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在本院开展业务活动的医药代表,须于 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备案,逾期未备案者不得进院。
请各相关企业及代表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医疗行业的清正廉洁。
沧州市眼科医院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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