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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眼病研究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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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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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沧州市眼病研究所”是沧州市科技局领导下的,依托沧州眼科医院建立的民营临床科研机构。
第二条 本研究所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办所目标:
为沧州乃至河北省培养眼科高级科研应用型及临床应用型人才,将研究所建成面向全省的科研、
教育、临床培训基地。
第四条 办所方针:
从多渠道筹集资金,遵循社会需求和市场需求原则,将研究所建成既有学术特色,又有一定企业
运行机制的新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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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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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沧州市眼病研究所所长由所员选举产生,候选人应具备相当的学术水平,并在当地及国内有一定
的影响力。研究所设副所长3名,一名由所长任命,另外两个选举产生。
第六条 研究所设立所务委员会,由所长、副所长任成员。
第七条 研究所设立学术委员会,在沧州眼科医院学术委员会的基础上适量吸收在本地区有影响的眼科专
家,同时从国内外著名眼科专家中聘请数名,共同组成“沧州市眼病研究所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沧州市眼病研究所资产管理:由眼科医院投资的部分所有权在医院,研究所只有使用权,社会集
资及捐赠部分所有权属研究所,并有权支配使用。
第九条 研究所运作经费由眼科医院提供或自筹资金。
第十条 研究所下设:医疗部、视光部、行政部、临床教育部,上述人员由研究所选举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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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责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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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研究所具有独立人事权,可以对成员进行聘用、外聘和干部任免。
第十二条 研究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可设立独立帐号,眼科医院对研究的各项经费支出有监督权。
第十三条 研究所所长的权责:负责研究所的全面工作,带领所内各部门致力于建设和完善眼科及视光学
科高级人才培养基地,探索眼病研究所的发展运行体制。对研究所的各项资源和资产有综合调
配权。
第十四条 所务委员会的责任和任务:在所长的领导下,负责研究所的行政事务和各部门的协调,监控各
部门工作实施情况和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责任和任务:在研究所的领导下,为研究所的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提供指
导,负责评审、指导研究所的科研课题及人才培养方向。
第十六条 研究所各部门的任务
(一)医疗部:依托眼科医院临床各专科,积极开展眼科各项医疗工作及科研任务,并承担医专的眼
科教学任务。
(二)视光部:依托眼科医院视光学中心,加强国内与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充分吸引外部资源,通过
吸引各设备生产厂家的设备投资,建设现代化视觉功能检查及研究综合基地,为视功能研究提
供平台,同时培养高级视觉功能检查技术人员及工程师,承担医专眼视光专业的教学任务。
(三)临床教育部:培养医疗与科研相结合的眼科医师,同时承担眼科临床医师继续教育和临床进修
工作,设继续教育办公室及眼科手术培训中心。
(四)行政部:完善管理运转机制,建立广泛合作体系。负责研究所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行政办公
事务,资产管理及对外合作管理,信息中心管理。研究所的资产将来自不同的资源,整合研究
所的固定资产,对多元化所有制固定资产进行系统管理,对于存放于不同地点的资产进行系统
使用,优化组合、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资源效益。负责研究所国内外各类交流活动的协调、安
排及学术、技术合作,包括技术引进和输出的管理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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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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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研究所通过行政部协调与眼科医院、医专的教学、临床及科研、人才培养工作,研究所的全职
或兼职人员的人事关系隶属于眼科医院或其原所属单位。
第十八条 标牌的悬挂:“沧州市眼病研究所”的标牌在眼科医院悬挂。
第十九条 办公地点:研究所办公室设在眼科医院四楼
第二十条 以眼科医院为基础开展各项临床医疗及科研教学工作;培养眼科学专业人才,包括眼科领域各
专业的相互融合,人才知识结构的系统化教育,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培养方式。
第二十一条 进行省内外、国内外合作,聘请国内、外眼科专家作为研究所的技术师资力量。
第二十二条 吸引外部资源,广泛开展合作,整合当地中小型眼科机构的力量,共同促进学科建设,同时
扩大研究所在国内外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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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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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沧州市眼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